电力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5-25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武汉供电公司电力客户信用评定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建立武汉市电力客户信用记录,加大对欠交电费、窃电、违约用电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提高电力客户诚信履约和主动缴纳电费的意识,深入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方案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国网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逾期交付电费”指超出合同约定时间,催缴后超过规定时限仍未缴纳电费的行为。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失信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武汉供电公司各客户服务分中心、区供电公司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记录建立、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完善等工作;负责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失信惩戒等工作;武汉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跟踪监测本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认定分为诚信用电行为和失信用电行为。诚信用电行为是指能够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按时履约的行为,失信用电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提示行为、一般用电失信行为、严重用电失信行为。

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的包括:

(一)提示行为包括:

1. 拖欠电费3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3次以内逾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 1年内发生1次违反合同约定用电的行为。

(二)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 拖欠电费4个月及以上8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4次逾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 1年内发生2次违反合同约定用电的行为。

(三)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 拖欠电费8个月及以上;

21年内发生5次以上逾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 1年内发生3次违反合同约定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4. 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法人用电失信行为的包括:

(一)提示行为包括:

1. 拖欠电费2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2次以内逾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 1年内发生1次违反合同约定用电的行为。

(二)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 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

21年内发生3次逾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 1年内发生2次违反合同约定用电的行为。

(三)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包括:

1. 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

21年内发生4次以上逾期交付电费的行为;

3. 1年内发生4次违反合同约定用电或2次窃电的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窃电行为;

4. 1年内发生因客户内部事故影响公用线路或其他用户用电的行为。

5.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行为。

6. 1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  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实名制信息(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二)失信行为信息;

(三)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四)其他信用信息。

第九条  电力公司应当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网络媒体、纸质媒体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惩戒方式和异议程序。

第十条  电力公司在报送客户失信信息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客户知晓。对提示行为和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通过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书面告知、录音电话等方式,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一条  提示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6个月;一般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严重用电失信行为信息披露的有效期为5年。

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次月起算。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建立 电力用户失信“黑名单”制度,对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对列入电力用户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电力用户,将其失信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并通过电力营业场所、信用武汉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失信主体在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供电公司提出以下申请的,失信信息可暂不报送:

1.对于未按期交付电费的,如失信主体在接到失信提示一周内补交电费,并改为智能交费结算方式的,可暂不报送。

2.首次发生窃电行为,但能够及时停止行为,缴纳罚款,并提供书面信用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行为的,可暂不报送。

3.客户首次发生因内部事故影响公用线路或其他用户用电的,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按技术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暂不报送。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并在接到失信提示后7个工作日内能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提示行为在信息记录有效期限结束或行为纠正后,电力部门即对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给予修复[给予修复]

第十七条  一般用电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6个月内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严重用电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一年内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有效期至少延长至18个月;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在新的信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在电力营业场所直接向供电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电力公司接到异议申请3日内,应告知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该信息予以标注,并暂时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供电公司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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